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要點
113年05月28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5月18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5月29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6月01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4月11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2月27日學務會議制訂通過
一、依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導師辦法第九條,以提昇本校導師輔導效能與品質及表彰熱心關懷學生之績優導師,特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擔任導師滿二年以上(含二年且年資計算至當學期末)之現任導師,均得被推薦為候選績優導師。
三、績優導師指標如下:
(一)出席全校性重大活動:帶領導生參與全校性之集會或活動(如:校慶運動會、畢業典禮等,公、喪假除外,以承辦單位簽到、退紀錄為準)。
(二)導師知能研習:全程出席每學期舉辦之全校性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公、喪假除外,以承辦單位簽到、退紀錄為準)。
(三)班級經營:輔導全班性導生活動,並有相關紀錄登載於導生輔導資訊系統(如班會、聚餐、班遊等,形式不拘)。
(四)導生晤談:每學期每位同學至少有一次晤談,並有相關紀錄登載於導生輔導資訊系統(個別或團體等,形式不拘)。
(五)學習預警輔導:期中學習預警後,針對有需求之導生主動瞭解或轉介至學生輔導中心接受輔導,並有相關紀錄登載於導生輔導資訊系統。
(六)導生互動意見調查之平均積分達70分以上。
四、績優導師辦理分為推薦、審查及評選,執行說明如下:
(一)推薦:各系所得參考導師優良事蹟及前項指標辦理,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推薦績優導師候選人一至二名。
(二)審查:由學院召開會議,審查所屬系所推薦績優導師之各項資料,提報為學院績優導師。
各學院提報之績優導師名額依全校學生人數比例如下:護理學院5名、健康科技學院3名、人類發展與健康學院2名。
院系所辦理績優導師之推薦及審查事務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並送學生事務處彙整。
(三)評選:由學務會議選拔績優導師一名,為本校該學年度優秀導師。
評選工作則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評選方式由出席學務會議委員,就10位學院績優導師候選人進行評選。委員須就全數候選人,採10分滿分依序評分。統計後分數最高者為優秀導師獲選者。
五、獎勵與薦送:
(一)學生輔導中心匯集學院績優導師資料後辦理獎勵簽核,經核定後於校級行政會議公開表揚。
(二)績優導師獲頒獎狀及獎金10,000元。由學務處彙整績優導師相關事蹟與協助導生之心得,刊載於校訊電子報等刊物,以彰顯績優導師之功能與重要性。
(三)獲選優秀導師代表者,薦送參加教育部之全國評選,並頒給優秀導師獎牌一面。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