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生輔導費核發標準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導生輔導費核發標準
108 年 5 月 29 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6 月 1 日學務會議 修訂 通過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標準係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導師辦法第六條、第 八條,以及教育部函轉審計部審教處貳字第 0940001641 號解釋函訂定之。
二、「導生輔導費」以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支付導師輔導 費及各班辦理導生活動費用之補助,其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
三、院、系(所)主任導師並未直接或實際接觸個別導生之輔導工作,故不支 領導生輔導費。
四、導生輔導費之經費以每學年每名導生新台幣 1,000 元為計算基準,分上、 下學期二次發給。導生人數則依據每學期開學四週後各系(所)之學生數 造冊,經校長核定。
五、每學期導師輔導費依前項核定導生人數,於該學期第 18 週檢附導生輔導次 數統計,由總務處出納組撥入導師帳戶。
六、每學期導生活動費列為系所業務費,需檢具實報實銷,請導師依本校主計 審查憑證作業相關規定向所屬系所辦理請款核銷等事宜。其注意事項如 下:
1.不得發給學生現金及禮券。
2.憑證需為合法之收據或發票,並載明學校全名(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或統 一編號(03729807)。
3.核銷時憑證請清楚記載品名、單價、數量及總價,並請於黏貼憑證「用途 及說明」欄註記活動日期時間、人數、活動性質(如班會、班遊、小組座 談、慶生等) ,倂同檢附當次導生輔導紀錄。
4.「餐費」核銷之金額,每生每學期以 250 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