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導師辦法
111年06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6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6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9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7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健全品格,並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擔任之。
學生事務長襄助校長綜理全校導師制度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全校導師事務工作。
第三條 本校導師分為:
一、院主任導師:經校長聘任由各院院長兼任之。
二、系(所)主任導師:經校長聘任由各系主任、所長兼任之。
三、導師:由系(所)推薦,經校長遴聘擔任之。
第四條 導師事務工作之實施,以院為辦理單位,並設立院導師工作委員會,以各系、所推派所屬系(所)導師代表若干人組成,由院主任導師擔任主席。
院主任導師工作職責如下:
一、召開院導師工作委員會,訂定及修正「院教師擔任導師要點」,其中應包含系(所)導師遴聘及推薦原則、導師生人數比等。其中導師生人數比係指大學部得依各系特性規劃。
二、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導師會議,院導師會議紀錄或建議事項須送學生事務處備查或錄案處理。
三、 協調各系(所)推動導師各項事務工作與活動。
四、出席本校有關導師事務之各項會議,並將會議事項及內容轉知所屬系(所)導師知悉。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系(所)主任導師職責如下:
一、主持系(所)導師會議。
二、推薦該系(所)班導師名單。
三、協助導師輔導學生之諮詢或轉介。
四、出席本校有關導師事務之各項會議,轉知校方與導師雙方之事務及意見。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第六條 導師職責如下:
一、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聯繫。導生發生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導師應提供必須之協助,於必要時與其家人聯繫,且通報系(所)主任導師及學生事務處,轉介相關資源單位,並予以保密。
二、安排「導師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傳達校務訊息及導生意見處理。
三、評定操行成績、提報獎懲,並將參與班級活動與會談作成紀錄。
四、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等,透過學習預警系統適時瞭解導生困難或協助導生取得身心健康相關資源。
五、 應出席本校舉辦之導師研習或輔導等相關活動。
六、其他委辦事項。
前項導生互動活動可依輔導需求,採全班性班會、聚會、校內外活動、郊遊、小組活動、面談、email、或社群通訊軟體等方式實施。
第七條 系(所)主任導師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依各院訂定之「院教師擔任導師要點」,或參考本辦法第六條導師職責、績優導師獎勵辦法之導師指標後,將推薦導師建議名單送交院導師工作委員會查核後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導師如遇更調、留職停薪或請(休)假逾一個月以上等情形異動時,應於異動前一個月提出,由系、所主任導師遴選其他教師代理,依前項程序辦理,經校長同意後另聘任之。
導師職務停止時其權利與義務亦同時停止。
第八條 導師以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執行本辦法第六條業務職責支領之費用稱為「導生輔導費」,導生輔導費核發相關之標準另訂之。
如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則依奉核事項辦理。
本條修正部分自修訂通過次一學期開始實施。
第九條 為提昇本校導師輔導效能與品質及表彰熱心關懷學生之績優導師,應訂定本校績優導師獎勵要點,以明列導師效能指標及績優導師獎勵方式,評選出各學院績優導師,予以獎勵及公開表揚,並彙整績優導師相關事蹟與協助導生之心得刊載之,以彰顯績優導師之功能與重要性。
每學年度績優導師代表得繼續參加次年度教育部相關獎勵案代表本校之薦送評選,獲代表者則頒給獎牌以茲獎勵。
獎勵所需之經費,由學務處編列支應。
第十條 為協助本校導師改善導師效能及品質,對達到本校導師指標二項以上,或對導生互動班級經營有困難者,列為提供協助與輔導之對象。
導師接受輔導後,次學年度之效能指標仍有兩項以上(含)未達成者,得不列入下一學年度推薦遴聘之導師。
各學院制定之「院教師擔任導師要點」配合前項說明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